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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080 文号 丽政发〔2017〕7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02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17—0015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2 16: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6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7〕7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