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869 | 文号 | 丽人社〔2018〕20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丽人社〔2018〕203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探索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要求和《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借鉴上虞、义乌、温州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参加范围及对象
1.参加企业的条件:企业注册地址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且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企业。
2.参加职工的条件: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
3.自愿原则:企业、个人自愿申请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二)缴费及标准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政府补助
1.市本级补助对象及标准: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所属非公有制企业中,享受人才津贴、紧缺人才资助对象和“丽商名家”、“丽商精英”、“丽商新秀”、“绿谷企业英才”、“绿谷企业新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ABCD类人才(含享受相应人才津贴人员)及“丽商名家”、“丽商精英”, 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E类人才(含享受相应人才津贴人员) 及“丽商新秀”,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4000元补助;其它享受重点领域紧缺人才资助人员和“绿谷企业英才”、“绿谷企业新秀”,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同时,参保单位为上述人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应高于财政补助标准2倍以上,低于财政补助标准2倍的,按参保单位为该人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50%补助。
2.补助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