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9-03168 | 文号 | 丽人社〔2019〕15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19〕153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7月,市政府发文,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了调整,因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也要随之调整。
二、《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462元/月,二档616元/月,三档7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