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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3-43888 | 文号 | 丽司〔2023〕35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1—2023—0002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司法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清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监督处反馈。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丽水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丽水市司法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丽水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司法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33021201000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330212005001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33021200500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330212005004 |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附件2
丽水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330212001004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33021200500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330212005005 | 对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附件3
丽水市司法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行政强制事项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无 | ||||||
丽水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印发